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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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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縮短其修業年限。
  2. 2.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成績優異者,大學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准其提前畢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0條,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時,可以根據大學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來縮短其修業年限。也就是說,已經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的學生在修讀學士學位時,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可以縮短修業年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已經取得了學士學位,然後再報考另一所大學的學士學位課程,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0條,該學生可以根據大學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縮短他在新大學修讀學士學位的時間。這樣一來,他可以更快地完成學業並獲得學士學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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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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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縮短其修業年限。修讀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