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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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0條,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時,可以根據大學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來縮短其修業年限。也就是說,已經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的學生在修讀學士學位時,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可以縮短修業年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已經取得了學士學位,然後再報考另一所大學的學士學位課程,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0條,該學生可以根據大學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縮短他在新大學修讀學士學位的時間。這樣一來,他可以更快地完成學業並獲得學士學位。
-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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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