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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縮短其修業年限。
  2.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成績優異者,大學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准其提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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