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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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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應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
核定
後,訂定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依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
法人
辦理考試相關業務,應以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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