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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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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
  2. 2.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
  3. 3.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試相關業務,應以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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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大學在制定招生規定時,必須遵循本法第24條所定事項,並將相關的考生權益事項明確訂定在招生簡章中。此外,如果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試相關業務,則應以契約方式進行。 依據台灣大學法第19條之規定,大學在招生時需要擬訂相關規定,並將涉及考生權益的事項明確寫入招生簡章中。這表示大學在招生方面的運作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並確保考生的權益受到保障。 以國立中興大學招生辦法為例,其第7條第1項規定了錄取的原則,其中明確規定在放榜前應決定最低錄取標準,不足額錄取時不得列備取生。這項規定即為根據大學法第24條所制定的招生規定,並明確列在招生簡章中,以確保考生的權益得到確實的保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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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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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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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