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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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大學在制定招生規定時,必須遵循本法第24條所定事項,並將相關的考生權益事項明確訂定在招生簡章中。此外,如果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試相關業務,則應以契約方式進行。 依據台灣大學法第19條之規定,大學在招生時需要擬訂相關規定,並將涉及考生權益的事項明確寫入招生簡章中。這表示大學在招生方面的運作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並確保考生的權益受到保障。 以國立中興大學招生辦法為例,其第7條第1項規定了錄取的原則,其中明確規定在放榜前應決定最低錄取標準,不足額錄取時不得列備取生。這項規定即為根據大學法第24條所制定的招生規定,並明確列在招生簡章中,以確保考生的權益得到確實的保障。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大學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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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