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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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大学法施行细则第7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大学在设置研究所时,必须确保该大学尚未设立相同或性质相近的学院或学系。这意味着大学在设立研究所时应注意避免与已有的学院或学系重复或涉及相似的领域。 2. 学院在根据大学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立的学系中,包括与该学系相同或性质相近的碩士班和博士班。这说明学院在设立学系时应组建相应的碩士班和博士班,提供进一步的学术深造机会。 3. 学院在根据大学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立研究所时,必须确保该学院尚未设立相同或性质相近的学系。这意味着学院在设立研究所时应注意避免与已有的学系重复或涉及相似的领域。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大学的组织架构和学科设置合理,避免重复和冲突,以提供全面而高质量的教育和研究环境。 参考资料: - 大学法施行细则(教育部发布) - 大学法(立法院发布)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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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