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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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 2.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 3.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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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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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師資培育法法規
- 大學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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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