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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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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
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教育學程,依
師資培育法
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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