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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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分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本部備查。
- 2.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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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大學在設立學分學程時,需要經過教務相關的校級會議通過並實施;對於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訂立的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的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還需要報告給教育部備查。而學分學程所需修習的學分數,則由各大學根據課程設計的完整性來定。 參考資料: - 大學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70068)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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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