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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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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依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設學分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本部備查。
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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