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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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大學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設立學位學程: 1. 直接對外招生或以校、院對外招生的學位學程,必須納入各校的院、系、所、學程和招生名額計劃中,經校方核定後才能實施。 2. 對內提供給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的學位學程,必須經過校務會議的通過並向校方報備。但對於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訂定的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的特殊專業領域的學位學程,必須經過校方核定後才能實施。 3. 學位學程的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必須符合各級學位的規定。 4. 大學應在學位學程的證書上登載學位學程的名稱,或者所涉及的系、所、院的名稱。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公告106年12月5日(經教育部核定的大學校院增設所屬學位學程辦法),學位學程計劃應設立目標、課程、學分、學程設立辦法、學制年限、學分修畢標準、畢業核發狀況、與相關辦法八大要項;詳細內容請參閱教育部公告。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大學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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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