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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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確規定,大學在增設、調整院、系、所和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以及招生名額時,必須向本部(教育部)報告核定。此外,該條還規定,在執行規劃和報告核定之後,本部有權對大學的規劃和執行結果進行追蹤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核定。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1990號判決,本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大學在增設、調整學程和招生名額時的透明度和合法性。大學需要向本部報告並經核定,以確保其增設課程和招生名額的合理性和適切性。本部則有權對大學的執行結果進行追蹤考核,以確保大學根據核定的規劃行事並達到預期的目標。 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大學在增設、調整學程和招生名額時,必須遵守本部的核定程序,並接受本部的追蹤考核。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大學在招生和教育方面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第十二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大學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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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