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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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該條規定要求達到一定規模且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以及學位學程的認定基準由各大學的組織規程來定。這意味著每所大學可以根據其自身的情況和需求來制定相關的規定。例如,國立臺灣大學的組織規程中,對於學院的規定是指各學院設立時應具備的條件以及組織與管理方式等。而對於系和所的規定則比較多元,例如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的組織規程中規定了該系的教學和研究目標、課程安排、教師任用方式等。在學位學程方面,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中對於碩士學位學程的規定包括了選課要求、論文撰寫要求、學位考試等內容。 至於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該項規定要求達到一定規模且業務繁重之單位的認定基準由大學的本部定之。根據例外大學的情況,國立臺灣大學的校務部負責制定相關的規定。例如,該校的校務部所訂定的相關規則包括了單位的行政結構、人事管理、門診服務等事項。這些規則有助於確定並維護該校行政單位的運作和效率。 綜上所述,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大學中學院、系、所以及學位學程的認定基準,這些基準由各大學的組織規程或校務部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來確定。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學術和行政單位的有序運作,並維護學校的學術自由和自治權。
- 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13 條條文
- 大學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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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