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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認定基準,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2.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指大學校內一級行政單位;其認定基準,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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