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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14

快速跳轉
  1. 1.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2. 2.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3. 3.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4. 4.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5. 5.國立大學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14 條規定大學得自訂行政單位於組織規程,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員可契約進用,是大學自治與雙軌人事的法律基石。

Q · 國立大學的職員到底是不是公務員?

看職務:主管走公務員,非主管可契約進用

依大學法第 14 條第 4 項,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但第 5 項規定,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換言之,主管職務及有正式編制的職員走公務員體系,適用考績、退撫、保障;非主管職務(特別是新設研究中心、計畫助理、博士後人員)多走契約進用,依學校自訂薪級。應徵時務必看清楚錄取通知用「任用」還是「聘僱」,這決定退撫、考績、保障機制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有些大學十幾年來行政單位不斷膨脹,新的『中心』、『辦公室』一個接一個冒出來?答案在這條 2005 年的關鍵變革:行政單位從『法律列舉』改成『大學自訂』。2005 年以前,大學能設哪些單位是法律一條條列出來的(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等),不能多也不能少。司法院釋字第 450 號解釋肯認大學自治後,本條改成『大學為達成第一條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等於把組織設計權交還給大學自己。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最後兩項:國立大學職員依法走公務員體系,但『非主管職務』可以契約進用,這是現在大學裡大量約聘職員、博士後人員的法律根據,也是公部門人事彈性化的縮影。

法律定性

大學法第 14 條為大學行政組織與職員任用之核心條文,賦予大學以組織規程自訂行政單位名稱、會議任務、職掌與分工的組織自主權,並建立國立大學雙軌人事體制:主管職務及有編制職員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本條 2005 年依司法院釋字第 450 號修正,是大學自治原則的具體制度落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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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立大學的職員到底是不是公務員?

看職務性質。本條第 4 項規定『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但第 5 項加上『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所以主管職位通常走公務員體系,非主管職位(特別是新增的中心、研究計畫助理)多走契約進用。內行人提示:應徵時務必看清楚錄取通知用的是『任用』還是『聘僱』、薪俸表是公務員俸點還是學校自訂薪級,這決定你的退撫、考績、保障機制完全不同。

Q2為什麼有些大學會設一堆奇怪名字的辦公室?

依本條第 1 項,只要符合大學法第 1 條的設立目的,行政單位的『名稱、職掌、分工』完全由大學自己在組織規程中訂定。所以你會看到『未來大學辦公室』、『卓越教學中心』、『產學鏈結處』各種名字。內行人提示:要判斷一個新單位是真的有功能還是裝飾品,看組織規程裡寫的職掌是空泛口號還是具體業務,這比看名字準得多。

Q3大學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範大學行政組織自訂與職員任用的核心條文,是大學自治與雙軌人事體制的法律基石。

Q4大學行政單位包含哪些?

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等傳統單位,加上各校自訂的研究中心、辦公室,名稱與職掌由各校組織規程訂定。

Q5什麼叫契約進用職員?

依本條第 5 項,非主管職務之職員與學校以契約約定權利義務,不適用公務員任用法,多用於計畫助理、博士後等。

Q6大學組織規程是什麼?

大學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的內部基本法,規範行政單位、會議任務、主管產生方式等核心事項。

Q7大學要怎麼新設行政單位?

提案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修正組織規程,明定新單位名稱職掌,再報教育部備查即可。

Q8應徵國立大學職員怎麼判斷自己是公務員還是契約進用?

看錄取通知用『任用』還是『聘僱』、薪俸表是公務員俸點還是學校自訂薪級,這決定退撫考績保障機制完全不同。

Q9約聘職員想轉公務員怎麼做?

實務上幾乎不可能直接轉換,須另行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取得任用資格,或等待學校開出有編制職缺重新應徵。

Q10大學行政主管怎麼產生?

依本條第 2 項,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由各校組織規程訂定產生方式。

Q11公務員職員 vs 契約進用職員差在哪?

公務員適用考績法、退撫法、保障法;契約進用適用勞基法 + 勞退新制 + 契約約定,退撫考績保障機制完全不同。

Q12主管職務 vs 非主管職務差在哪?

主管職務必走公務員體系(除遴聘教研人員兼任外);非主管職務可選契約進用,這是本條第 5 項彈性化的關鍵分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servant_staffcontract_staff
法律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第 14 條第 5 項
退撫制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考績考核公務人員考績法學校自訂或契約約定
保障機制公務人員保障法契約明定 + 勞基法基本保障
適用職位主管職務 + 有編制職員非主管職務(研究中心助理、計畫助理、博士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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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退撫制度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考績考核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保障機制
公務人員保障法
適用職位
主管職務 + 有編制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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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大學法第 14 條第 5 項
退撫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考績考核
學校自訂或契約約定
保障機制
契約明定 + 勞基法基本保障
適用職位
非主管職務(研究中心助理、計畫助理、博士後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法 第 7 条 + 学校教育法 第 92 条(大学の組織編成自治)
韓國고등교육법 第 6 條(대학의 조직 및 운영의 자율성)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 37 條(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內設機構)
德國Hochschulrahmengesetz § 36 + 各邦 Landeshochschulgesetz(organisationelle Autonomie)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article L711-1(autonomie pédagogique, scientifique et administrative des universités)
美國State University Statute + Board of Regents Charter(各州大學法 + 校董會章程,無聯邦統一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361222 制定)

大學各處得分設組館,各置主任一人,辦理各組館事務,由各處主管人商請校長任用之。   大學圖書館規模完備者,得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任之。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置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員;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均應採任期制。

(0821207 全文修正)

校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學校組織規程」為校務會議審議事項,以昭慎重。   三、增第五款以激勵教師認真教學,提昇教學品質,以為聘免調薪的部分標準。   四、配合第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爰增列第六款規定「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為校務會議審議事項。

(0941213 全文修正)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國立大學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司法院釋字第四五○號解釋,大學於學術自治範圍享有自主組織權。爰將大學應設單位由以往以「組織型式」列明之規範方式,改為在符合本法之目的範圍內,以「功能型式」列立,授權各大學得依照其本身之規模自行規劃、設計其行政單位或委員會之型式。   三、合併原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將各種行政單位與委員會一併於本條規範。   四、大學自行設置之行政單位,其名稱、任務、執掌、分工等等,概由大學依照其規模與校務發展方向自行於大學組織規程中定之。至於行政主管與其成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亦交由大學於其組織規程定之,保持用人之彈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   五、為因應大學校務之繁重、多元化,爰增列第四項規定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設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之規定。   六、為提升國立大學行政效率、增進用人彈性,爰增訂第五項,學校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方式進用,其權利義務並於契約中明定之規定。

(0361222 制定)

大學各處得分設組館,各置主任一人,辦理各組館事務,由各處主管人商請校長任用之。   大學圖書館規模完備者,得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任之。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置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員;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均應採任期制。

(082120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學校組織規程」為校務會議審議事項,以昭慎重。   三、增第五款以激勵教師認真教學,提昇教學品質,以為聘免調薪的部分標準。   四、配合第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爰增列第六款規定「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為校務會議審議事項。

(094121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司法院釋字第四五○號解釋,大學於學術自治範圍享有自主組織權。爰將大學應設單位由以往以「組織型式」列明之規範方式,改為在符合本法之目的範圍內,以「功能型式」列立,授權各大學得依照其本身之規模自行規劃、設計其行政單位或委員會之型式。   三、合併原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將各種行政單位與委員會一併於本條規範。   四、大學自行設置之行政單位,其名稱、任務、執掌、分工等等,概由大學依照其規模與校務發展方向自行於大學組織規程中定之。至於行政主管與其成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亦交由大學於其組織規程定之,保持用人之彈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   五、為因應大學校務之繁重、多元化,爰增列第四項規定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設置副主管,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之規定。   六、為提升國立大學行政效率、增進用人彈性,爰增訂第五項,學校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方式進用,其權利義務並於契約中明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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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14 條規定:「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