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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大學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學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2. 國立大學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得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3. 大學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得置副主管,遴聘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以輔佐主管推動業務;其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4. 國立大學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5. 國立大學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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