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15 條規定校務會議組成:教師代表至少 1/2、學生代表至少 1/10,五分之一委員可請求 15 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Q ·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有保障席次嗎?
有。大學法 15 條規定學生代表至少 1/10
依大學法第 15 條第二項第二款,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且應經選舉產生。此項規定於民國 104 年從大學法第 33 條移入第 15 條,提升法律位階。計算名額遇小數點採無條件進位。學費調整、組織規程修改、系所裁併等校務重大事項,最終都要過校務會議,1/10 學生席次是法定保留,不是學校恩給。
你以為大學裡校長最大?法律上不是。校務會議才是大學內部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機構,校長只是其中一員。而這個會議的構成有幾條鐵律保護校園民主:教師代表必須佔全體一半以上,學生代表必須佔 1/10 以上(2015 年才入法),五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強制要求校長十五天內召開臨時會議。這些不是慣例、不是宣言,是寫進大學法的硬性比例。多數學生從來不知道自己學校有這個東西,但你的學費調整、系所裁併、組織規程修改,全部要過這個會議才算數。學生代表 1/10 這個數字,是你在大學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被啟動的法定權力。
校務會議是大學依大學法第 15 條設立之議事機構,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共同組織。三條法定比例:教師代表 1/2 以上、學生代表 1/10 以上、教師代表中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 2/3 為原則。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五分之一委員聯署可要求校長 15 日內召開臨時會。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大學法第 15 條第二項第二款,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具體辦法在各校組織規程定。多數學校透過學生會或學生議會主辦選舉,全校學生可參選可投票。學生會選舉投票率通常低到不可思議(個位數百分比),代表只要願意參選、努力動員,當選機率比想像中高。1/10 法定席次是被忽略的舞台。
本條只規定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具體議決事項在大學法第 16 條詳細列出,包括校務發展計畫、預算、組織規程、學院系所設立變更、教學評鑑辦法等。等於整所大學的關鍵決定幾乎都要過這裡。每次校務會議的議程通常會公告在學校官網或秘書處網站,定期關注就能知道學校在密謀什麼。被動等新聞報導,永遠慢半拍。
大學依大學法 15 條設立的議事機構,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是校長行政權與校園民主的制度交會點。
依大學法 16 條詳列,含校務發展計畫、預算、組織規程、學院系所設立變更、教學評鑑辦法等關鍵決定。
教師代表中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總人數 2/3 為原則,保障資深教師主導性。
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遇小數點採無條件進位取整數計算。
集結 1/5 校務會議委員聯署 → 撰寫請求書 → 送校長 → 校長 15 日內必召開 → 會議作成決議。
依大學法 15 條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具體在各校組織規程定,多數透過學生會主辦選舉,全校學生可參選可投票。
依大學法 15 條第三項,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例如全體 95 人,學生代表至少 10 人(不是 9.5 人取整 10 人)。
可向教育部申訴,或循行政訴訟(怠於執行職務)救濟。校長違反大學法明文義務涉違法行政。
校務會議是校級(大學法 15 條法定)、院務會議是院級(大學法 13 條 + 各校組織規程)。議題範圍與代表組成不同,校務會議高位階。
校務會議是議事機構(決策面)、校長與一級主管會議是執行機構(行政面)。校長執行的依據要過校務會議。
| 比較面向 | 校務會議 | 院務會議 | 校長與一級主管會議 |
|---|---|---|---|
| 議決事項 | 校務重大事項(大學法 16 條清單) | 院級教學研究行政事務 | 行政執行細節 |
| 代表組成 | 教師 1/2+、學生 1/10+、行政主管、職員代表 | 院內教師為主、學生代表(各校自訂) | 校長與各處室主管 |
| 法源 | 大學法第 15 條(法定) | 大學法第 13 條 + 各校組織規程 | 各校組織規程 |
| 臨時會召開 | 1/5 委員聯署,校長 15 日內必召開 | 依各校組織規程 | 校長隨時召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大學校長室得置秘書一人或二人,由校長聘任之。
大學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置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一人;承校長之命,分別主持全校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置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教學及協助訓導工作;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九條規定,增列「副校長」為行政會議之成員。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刪除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等文字,俾釐清校長與校務會議之權責。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除明定教師代表比例外,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授權大學於組織規程定之,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復就學生代表比例為規定,為解決前開規定之扞格,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之教師代表比例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學生代表比例規定,分別移列於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授權大學於組織規程定之,並移列第三款規定之。 二、增列第三項,明定計算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人數時,如有小數點,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依序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大學校長室得置秘書一人或二人,由校長聘任之。
大學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置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一人;承校長之命,分別主持全校教務、訓導及總務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大學置軍訓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教學及協助訓導工作;其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九條規定,增列「副校長」為行政會議之成員。
一、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刪除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等文字,俾釐清校長與校務會議之權責。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除明定教師代表比例外,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授權大學於組織規程定之,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復就學生代表比例為規定,為解決前開規定之扞格,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之教師代表比例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學生代表比例規定,分別移列於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授權大學於組織規程定之,並移列第三款規定之。 二、增列第三項,明定計算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人數時,如有小數點,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依序移列為第四項及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