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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大學定之,並應依教師法及本法第二十一條教師評鑑規定,明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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