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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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7條》,大學的長期聘任教師的聘期由各大學自行訂定。在聘期屆滿後,對於解聘、停聘、不續聘的處理,需依據教師法及《大學法》第21條的教師評鑑規定進行明確的規定。 參考資料: - 教師法(106年最新修正):根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非有特定情事,否則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處理程序和審查規定,需依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和第14條之1的規定進行。該法規定了教評會的組成和審查程序,以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設立和功能等。此外,根據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學校在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處理程序中,如果教師的聘約期限已屆滿,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教師,直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該處分。 - 大學法施行細則(105年最新修正):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7條,大學的長期聘任教師的聘期由各大學自行訂定。此外,根據該細則第21條的教師評鑑規定,對於解聘、停聘、不續聘的處理,需要遵守教師法的相關規定。
- 第十八條條文
- 教師法法規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大學法 第 18 條條文
- 大學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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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