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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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7-1條,當學校因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而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委員會,來審議教師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涉及教師資遣案件。 以參考資料來說,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7-1條,當學校因主管機關的核定或命令而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一同組成委員會來審議教師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有關教師資遣案件。這表示,當學校無法正常運作時,仍需正確遵守教師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對教師及其資遣案件進行公正審議。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教師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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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