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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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 1. 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 2. 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這些人員的產生方式和名額比率由各大學的組織規程來確定。 這條規定意味著大學校務會議的召開和主持責任落在校長身上。此外,在校務會議中,還應該有其他與學術和行政有關的主管代表出席或列席。這些代表的產生方式和名額比率根據各大學的組織規程來確定。不同的大學可能有不同的組織規程,根據這些組織規程,可能有一個選舉或指派的過程,以產生這些代表。在校務會議中,校長和其他代表一起討論和決定大學的事務。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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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