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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2.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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