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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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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2. 2.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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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 1. 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 2. 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這些人員的產生方式和名額比率由各大學的組織規程來確定。 這條規定意味著大學校務會議的召開和主持責任落在校長身上。此外,在校務會議中,還應該有其他與學術和行政有關的主管代表出席或列席。這些代表的產生方式和名額比率根據各大學的組織規程來確定。不同的大學可能有不同的組織規程,根據這些組織規程,可能有一個選舉或指派的過程,以產生這些代表。在校務會議中,校長和其他代表一起討論和決定大學的事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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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