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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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大學副校長,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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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大學法第8條第1項所指的大學副校長,有可以以契約方式聘用校外人士擔任的可能性。這表示大學可以根據需要,雇用外部人員擔任副校長職位,並以契約方式簽訂聘僱合同。 例如,某大學校長認為需要一位在特定領域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來擔任副校長,該校長可以尋找外部候選人並與其簽訂契約,以擔任副校長。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大學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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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