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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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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條所定大學,含獨立學院。獨立學院下設學系或單獨設研究所。
  2. 2.獨立學院符合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者,得申請改名大學,並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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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條,大學的定義包括獨立學院以及其下設的學系或研究所。如果獨立學院符合相關教育法令的規定,則可以申請改名為大學,並依據該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tl.aspx?Pcode=D00100A2&FLNO=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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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定大學,含獨立學院。獨立學院下設學系或單獨設研究所。獨立學院符合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