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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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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所稱跨校研究中心,指二所以上之大學為發展重點研究領域共同合作,集中人力資源、設備所成立之研究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解釋,跨校研究中心是指由兩所以上的大學共同合作、集中人力資源和設備成立的研究組織,旨在發展特定的重點研究領域。該法條的目的是促進不同大學之間的合作,提供更好的研究條件和資源,進一步促進學術研究的發展。 例如,台灣的兩所大學為了進一步研究某個科學領域,例如生物學或物理學,可以成立一個跨校研究中心。這個中心可以集中兩所大學的專業人才和設備,並進行更深入的研究。透過跨校研究中心的合作,這些大學可以共同提升研究水平,並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這種合作模式也有助於提升學術研究的品質和效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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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所稱跨校研究中心,指二所以上之大學為發展重點研究領域共同合作,集中人力資源、設備所成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