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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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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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是關於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7條的解釋。根據這項條款,經教育部核可的大學可以審議通過,允許具有在專業領域中卓越成就表現的人以同等學力報考新生入學考試。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是否存在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來支持解釋這項法規。
- 核名詞
- 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3 條條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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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