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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經教育部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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