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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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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第二條、第三條
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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