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7 條》,以下是对每条的解释: 1. 本部受理独立学院、技术学院、科技大学或一般大学申请改名,每年以办理一次为原则。 这条规定表示教育部会每年进行一次独立学院、技术学院、科技大学或一般大学的改名办理。 2. 本部受理申请改名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条改名之条件者,得拟具改名计划书,经校务会议审议,私立学校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检附改名计划书、会议纪录,连同符合前条各款条件之基本资料及相关表件,于当年度规定期限内向本部提出申请。 二、本部得组成专案审查小组进行审核,分初审、复审二阶段;初审就各校所提资料进行审核。 三、初审通过之学校,本部办理实地访视,并根据实地访视结果召开复审会议进行审议,就学校未来规划及长远发展提供具体建议;审核通过者,核定改名。 这条规定描述了申请改名的程序。申请改名的学校需要准备改名计划书,经过校务会议和私立学校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后,提供改名计划书、会议纪录以及满足前一条各项条件的基本资料和相关表件,按规定的期限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会组成专案审查小组进行初审和复审,在初审通过的学校会进行实地访视,并根据访视结果召开复审会议进行审议。经过审议通过的学校将被核定改名。 3. 私立学校经本部核定改名者,应办理学校法人变更登记。 这条规定表示经教育部核定改名的私立学校需办理学校法人变更登记。 4. 独立学院、技术学院、科技大学或一般大学申请改名,经本部审查未通过者,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改名。 这条规定表示若独立学院、技术学院、科技大学或一般大学的改名申请经过教育部审查未通过,自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改名。 5.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经本部审查未通过且于次年再申请者,不适用前项规定。 这条规定表示在《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修正施行前,经过教育部审查未通过且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改名的情况不适用前一条规定。 以上解释是根据规定的文字内容进行的,没有提供与参考资料有关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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