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改名者,其變更後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公立者並應冠以國立、直轄市立或縣(市)立等字;私立者應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並不得單獨以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為學校之名稱。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以行政區域名稱附加一定之飾名者,其飾名得包括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性質、依慣例不可分割使用或其他得以表彰學校特色者。但不得為表彰學術類別之意旨。 三、同等級、同一地區有二所以上相同或相似類別學校,其擬訂之學校名稱相似時,應另加足資區別之文字。 四、學校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命名: (一)相同或近似於國內或國際知名組織名稱。但經徵得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相同或近似於其他先使用於同一等級之學校名稱。
問題: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9條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9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改名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專科以上學校的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的類別和等級。公立學校應以"國立"、"直轄市立"或"縣(市)立"等字冠以行政區域名稱。私立學校應冠以所屬學校法人名稱,並且不得單獨以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做為學校的名稱。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的名稱可以附加行政區域名稱作為修飾名稱,修飾名稱可以包括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性質、依慣例不可分割使用或者其他可以表彰學校特色的名稱。但是不得使用表彰學術類別的名稱。 三、如果同一地區有兩所或以上相同或相似類別的學校,他們提出的學校名稱相似時,應該加上足夠的文字來區別。 四、學校名稱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被命名: (一)與國內或國際知名組織的名稱相同或相近。但是如果獲得其書面同意,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二)與其他同一等級學校的名稱相同或相近。 以上是對於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9條的解釋。根據最新法規,這些規定將用於專科以上學校申請改名時的命名原則。 參考資料: -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9條 - 大專院校轉型學校命名原則(教育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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