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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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收取下列費用: 一、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 二、活動費:以學校名義辦理之各類活動所收取之費用。 三、服裝費:各類服裝費用。 四、製作費:學生權益相關文件初次核發之費用。但毀損、遺失、更換、補發者,不在此限。 五、刊物費:學校發行刊物之費用。 六、材料費:各院、所、系、科或年級學生均須使用之材料費用。 七、手續費:學生臨櫃向學校或指定銀行繳納學雜費所衍生相關事項之手續費。
深度解讀
根據給定的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在向學生收取費用時,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收取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活動費、服裝費、製作費、刊物費、材料費以及手續費。這些費用分別涉及學生使用學校的教學設施或設備、參加學校舉辦的各種活動、購買各類服裝、申請學生權益相關文件、購買學校發行的刊物、使用學習材料,以及辦理繳納學雜費相關事項的手續費。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學校要求學生繳納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來使用學校的實驗室,則根據上述法規,學校不得收取此費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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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