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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3.12.26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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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開啟分頁 ↗
  1.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分類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四、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2. 前項第一款學費及第二款雜費之收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
  3. 學校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 3 條開啟分頁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代辦費之收費項目如下: 一、伙食費。 二、書籍費。 三、平安保險費。 四、外籍生及僑生全民健康保險費。 五、其他代辦費。
第 4 條開啟分頁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如下: 一、宿舍費。 二、電腦或語言實習費。 三、網路通訊使用費。 四、音樂或體育設施使用費。 五、使用宿舍保證金。 六、其他使用費。
第 5 條開啟分頁 ↗學校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收取下列費用: 一、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 二、活動費:以學校名義辦理之各類活動所收取之費用。 三、服裝費:各類服裝費用。 四、製作費:學生權益相關文件初次核發之費用。但毀損、遺失、更換、補發者,不在此限。 五、刊物費:學校發行刊物之費用。 六、材料費:各院、所、系、科或年級學生均須使用之材料費用。 七、手續費:學生臨櫃向學校或指定銀行繳納學雜費所衍生相關事項之手續費。
第 6 條開啟分頁 ↗
  1. 學校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應由收取費用之業務單位提案,經學校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審查通過,送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
  2. 前項會議,應邀請包括學生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學生代表出席。
第 7 條開啟分頁 ↗代辦費與使用費之會計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應建立收支明細帳,並專帳處理。 二、應開立編列連續號碼之收據;其由金融機構代為收取者,由該機構掣給收據。 三、每學期應公開收支明細,並適時檢討收支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私立學校收取之費用均應併入會計師年度查核之範圍內,並列專章表達。
第 8 條開啟分頁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依代辦費與使用費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辦理退費。
第 9 條開啟分頁 ↗學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應予退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2.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