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3.12.26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分類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四、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 前項第一款學費及第二款雜費之收取,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
- 學校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 學校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應由收取費用之業務單位提案,經學校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審查通過,送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
- 前項會議,應邀請包括學生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學生代表出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2.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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