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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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費與使用費之會計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應建立收支明細帳,並專帳處理。 二、應開立編列連續號碼之收據;其由金融機構代為收取者,由該機構掣給收據。 三、每學期應公開收支明細,並適時檢討收支項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私立學校收取之費用均應併入會計師年度查核之範圍內,並列專章表達。
深度解讀
根據該法條第7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的辦法,要求學校在代辦費與使用費的會計及稽核作業上遵循以下規定: 1. 應建立收支明細帳,並專帳處理:學校應建立一個收支明細帳,專門用來記錄代辦費與使用費的收入與支出,並進行專門的帳務處理。 2. 應開立編列連續號碼之收據:學校需要開立收據,並給予編列連續號碼。如果收款是由金融機構代為收取,則由該機構發給收據。 3. 每學期應公開收支明細並檢討必要性及合理性:學校應在每個學期公開收支明細,同時適時檢討收支項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 私立學校收費應列入會計師年度查核範圍:私立學校所收取的費用,應納入會計師進行年度查核的範圍,同時需要列入專章表達。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資料,專科以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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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