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宗教研修學院之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
- 2.宗教研修學院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課程由符合大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10條,宗教研修學院的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這表示教師資格的取得和任職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大學法的規定。大學法第9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9條都針對大學教師的資格和任用進行了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大學教師應該具有專業資格和相關學術成就,並且需要經過教評會的審議。此外,教師的資格和升等也需要經過初審和複審的程序。教育部規定了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該辦法細節了教師資格的審查標準和程序。所以,宗教研修學院的教師資格應該遵守這些法令和規定。 關於宗教研修學院師資的要求,除了符合大學教師資格條件的教師外,也可以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這意味著宗教研修學院對於教師的要求可以更加彈性,並不局限於傳統的大學教師資格。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是在特定領域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而不一定需要擁有大學教師的資格。這樣可以確保宗教研修學院在提供教學時能夠擁有專業的教師陣容。 以上資訊取自教師法、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教育部訂定的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文件。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大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