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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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募款能力。 二、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存入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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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9條,宗教研修學院在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宗教研修學院需要有充足的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以及每年維持基本運作所需的經常費用。申請時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同時具備募款的能力。 二、設校基金必須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存入銀行專戶。 範例:根據「國際佛教教會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的規定,在籌設國際佛教教會宗教研修學院後申請立案時,該學院需要有足夠的資金來購地、建築校舍、設置設備等。同時,該學院還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它具有獲取募款的能力。此外,該學院還需成立一個設校基金,最低需存入五千萬元台幣的款項並將其放在銀行專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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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