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1.19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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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宗教研修學院,指專為培養特定宗教之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之私立大學或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之教學、實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
二、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宗教研修學院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針對各系、所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設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宗教研修學院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募款能力。
二、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存入銀行專戶。
- 宗教研修學院之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
- 宗教研修學院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課程由符合大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 宗教研修學院申請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宗教研修學院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之名稱,均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宗教研修學院學生總人數,以不超過二百人為限。但情形特殊且經本部依相關規定評鑑績優,經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宗教研修學院之宗教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辦理;其學位名稱,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宗教研修學院校長選聘及解聘事項之相關規定,應由所屬法人董事會或理事會訂定,報本部備查。
-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 本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評鑑。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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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1.1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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