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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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5 條明確規定了宗教研修學院在設立後,應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區分開來,並且不得在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學員中授予學位。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宗教研修學院的名稱、校地、校舍和教學資源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有所區別,同時保護學生的權益,避免宗教研修學院在學位授予上违反法律法規。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5 條,宗教研修學院設立後不得授予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學員學位,這就意味着宗教研修學院只能授予符合法律規定的學生學位,不能授予在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就讀的學生學位。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學位授予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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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