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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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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宗教研修學院設立後,宗教法人繼續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者,宗教研修學院之名稱、校地、校舍及相關教學資源,應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明確區別。
  2. 2.前項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學員除依法令規定入讀宗教研修學院外,宗教研修學院不得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其學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5 條明確規定了宗教研修學院在設立後,應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區分開來,並且不得在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學員中授予學位。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宗教研修學院的名稱、校地、校舍和教學資源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有所區別,同時保護學生的權益,避免宗教研修學院在學位授予上违反法律法規。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5 條,宗教研修學院設立後不得授予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學員學位,這就意味着宗教研修學院只能授予符合法律規定的學生學位,不能授予在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就讀的學生學位。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學位授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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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5 條規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後,宗教法人繼續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者,宗教研修學院之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