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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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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宗教研修學院由宗教法人設立,其法人事務涉及學校運作者,準用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一條及其相關法令有關學校法人之規定。
  2. 2.前項運作事項涉及教育與宗教主管機關者,其業務範圍及權責劃分,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16條,宗教研修學院的法人事務涉及學校運作時,應適用相關的學校法人規定。具體來說,適用法規包括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29條、第32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2項、第3項、第37條、第41條至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第51條第1項、第52條、第53條、第70條、第81條以及其他相關法令。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教育與宗教主管機關的業務範圍和權責劃分,則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商議及規定。 參考資料: 1.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2. 學校法人相關法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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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6 條規定:「宗教研修學院由宗教法人設立,其法人事務涉及學校運作者,準用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