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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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宗教研修學院由宗教法人設立,其法人事務涉及學校運作者,準用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一條及其相關法令有關學校法人之規定。
- 2.前項運作事項涉及教育與宗教主管機關者,其業務範圍及權責劃分,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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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16條,宗教研修學院的法人事務涉及學校運作時,應適用相關的學校法人規定。具體來說,適用法規包括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29條、第32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第2項、第3項、第37條、第41條至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第51條第1項、第52條、第53條、第70條、第81條以及其他相關法令。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教育與宗教主管機關的業務範圍和權責劃分,則由教育部與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商議及規定。 參考資料: 1.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2. 學校法人相關法令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條、第八十一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29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37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1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3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4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5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6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8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49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1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2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3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70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8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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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