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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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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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創辦人、董事、監察人、清算人、校長、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檢察官、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命前項人員返還其不正當利益予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已往因法規缺漏,難以防治利益衝突之各式各樣弊病,為維護私立學校健全發展,防止別有所圖者不法介入,致使私立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學生遭受損害,爰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關於違反利益迴避或利益輸送行為之效果,以杜僥倖。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086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七十九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已往因法規缺漏,難以防治利益衝突之各式各樣弊病,為維護私立學校健全發展,防止別有所圖者不法介入,致使私立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學生遭受損害,爰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關於違反利益迴避或利益輸送行為之效果,以杜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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