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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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校長選聘及解聘事項之相關規定,應由所屬法人董事會或理事會訂定,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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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4 條,宗教研修學院校長選聘及解聘事項的相關規定由該學院所屬的法人董事會或理事會制定,並向主管機關(本部)備案。 參考資料: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30060)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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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