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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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之宗教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辦理;其學位名稱,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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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13條的規定,宗教研修學院所授予的宗教學位應依據學位授予法辦理。此外,該學位的名稱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的名稱,或是該宗教慣用的文字。這表示宗教研修學院所授予的學位必須符合學位授予法的規定,並且在學位名稱上有特定的要求。
- 學位授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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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