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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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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學生總人數,以不超過二百人為限。但情形特殊且經本部依相關規定評鑑績優,經報本部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12條規定了宗教研修學院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然而,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情形特殊且經過相關規定的評鑑獲得績優評價,並經報本部核准的話,則可以超過這個限制。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宗教研修學院是一種提供宗教相關學習與研究課程的學術機構。宗教研修學院主要培養宗教領袖、研究人員和教師,以提升宗教教育水平和宗教事務的品質。 在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中,第12條規定了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這表示宗教研修學院的規模和招生數量都有一定的限制,以確保學院能夠提供高品質的教育和研究。然而,該條規定也提到了特殊情況下的例外。如果學院有特殊情況,並且經過學院評鑑並獲得績優評價,並經教育部核准,則可以超過二百人的限制。 這個限制和例外的目的是為了平衡學院的大小和質量。該限制可以確保學院有適當的師資和設施來提供高品質的教育和研究,同時也可以防止學院的規模過大而無法有效管理。然而,對於特殊情況下表現優異的學院,通過例外的許可,可以繼續發展並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 有一個範例可以參考,以更好地理解這個條款的應用。假設一所宗教研修學院在評鑑中獲得了績優評價,而且學院在過去幾年一直保持良好的學術和管理表現。因此,該學院決定擴大招生,以提供更多學習機會給有興趣研究宗教的學生。學院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允許學院學生人數超過二百人的限制。這個例子表明,即使存在學生人數限制,但在特定情況下,學院仍然有機會擴大規模,以符合學院的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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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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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2 條規定:「宗教研修學院學生總人數,以不超過二百人為限。但情形特殊且經本部依相關規定評鑑績優,經報本部核准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