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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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宗教研修學院申請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宗教研修學院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之名稱,均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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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11條,宗教研修學院在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時,必須遵守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根據大學法第一條,宗旨是促進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宗教研修學院作為一所大學,同樣適用這一宗旨。 參考資料: - 大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55) -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
- 大學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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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