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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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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之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之教學、實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 二、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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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7條,宗教研修學院的校舍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必須擁有足夠的教學、實習和特別教室或場所,以及學校行政和學生活動所需的場所。 2. 在申請設立學院時,校舍建築的總樓地板面積必須達到4000平方公尺以上。 這表示宗教研修學院的校舍必須有足夠的空間來進行教學、實習和特殊活動,並且在申請立案時,校舍的總樓地板面積必須達到4000平方公尺以上。校舍的符合此法規是確保學院有適當的設施和空間來提供宗教研修教育的重要要求。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 -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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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7 條規定:「宗教研修學院之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之教學、實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