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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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6條的規定,關於宗教研修學院的校地有以下要求: 1. 校地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且應毗鄰成一整體,不得畸零分散:校地的面積應至少達到二公頃以上,並且這些土地應該是連續的,不能是分散的片段。 2. 校地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校地的使用必須符合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土地使用分區的相關法規。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宗教研修學院的校地面積只有一公頃,那麼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6條的規定,這個校地是不符合法規的,因為土地面積不足二公頃。另外,如果校地分散在不同的地點,也違反了該法規中要求校地應毗鄰成一整體的規定。此外,如果校地所在的區域在當地的土地使用分區規劃中被劃定為不適合建設學院的用途,也違反了該法規中要求校地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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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