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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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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籌設宗教研修學院後,應於三年內依籌設內容,完成籌設及立案許可。
  2. 2.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宗教研修學院之立案許可者,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未申請或其申請經駁回,或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本部得撤銷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5條的規定,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獲得許可籌設宗教研修學院後,應在三年內完成籌設和立案許可程序。如果未能在該期限內完成立案許可,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最多只能展延兩次。如果在期限內未提出展延申請,或申請被駁回,或宗教研修學院的設校活動涉及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原先的籌設許可並公告之。 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最新的版本應為立法院於2021年7月7日修正通過的「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這份法規確定了宗教研修學院的設立程序和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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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5 條規定:「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籌設宗教研修學院後,應於三年內依籌設內容,完成籌設及立案許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