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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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5條的規定,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獲得許可籌設宗教研修學院後,應在三年內完成籌設和立案許可程序。如果未能在該期限內完成立案許可,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最多只能展延兩次。如果在期限內未提出展延申請,或申請被駁回,或宗教研修學院的設校活動涉及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原先的籌設許可並公告之。 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最新的版本應為立法院於2021年7月7日修正通過的「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這份法規確定了宗教研修學院的設立程序和相關規定。
- 法人名詞
- 駁回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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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