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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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欲申請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必須依據相關法令的規定,提交籌設學校計畫給相關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才可以許可籌設。 例如,如果有一個宗教法人希望設立一所宗教研修學院,該法人需要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提出相關的籌設計畫,並提交給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如果計畫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經審核通過,則可以獲得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許可。 2. 宗教法人在申請時,需要附上包含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目的的章程、法人決議相關會議紀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例如,如果一個宗教法人正式提出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申請,該法人需要附上一份包含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目的的章程,以及相關會議紀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3. 在審理宗教法人的設立許可前,主管部門可能會與宗教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審查。 例如,在審查宗教法人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申請時,主管部門可能會與宗教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合作,進行相關的審查程序。 參考資料: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4 條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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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