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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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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法人或第二款宗教法人申請籌設宗教研修學院,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本部審後,許可籌設。
  2. 2.宗教法人為前項申請時,應檢附載有籌設宗教研修學院為其設立目的之章程、法人決議籌設宗教研修學院之會議紀錄及宗教法人相關資料。
  3. 3.本部為第一項宗教法人申請案之籌設許可前,得會同宗教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欲申請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必須依據相關法令的規定,提交籌設學校計畫給相關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才可以許可籌設。 例如,如果有一個宗教法人希望設立一所宗教研修學院,該法人需要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提出相關的籌設計畫,並提交給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如果計畫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經審核通過,則可以獲得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許可。 2. 宗教法人在申請時,需要附上包含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目的的章程、法人決議相關會議紀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例如,如果一個宗教法人正式提出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申請,該法人需要附上一份包含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目的的章程,以及相關會議紀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3. 在審理宗教法人的設立許可前,主管部門可能會與宗教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審查。 例如,在審查宗教法人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申請時,主管部門可能會與宗教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合作,進行相關的審查程序。 參考資料: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4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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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法人或第二款宗教法人申請籌設宗教研修學院,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籌設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