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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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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宗教研修學院依其設立程序,分類如下: 一、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報經本部許可設立者。 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具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宗教法人),報經本部許可設立者。
  2. 2.前項第二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直轄市,按其設立依據分別為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程序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3條。根據該條的規定,宗教研修學院可按照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分類設立: 一、由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經由本部許可設立。 二、由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的具有宗教性質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由本部許可設立。 根據上述規定,第二款所提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的情況下,指的是直轄市政府的民政局或社會局,在縣(市)的情況下則指縣(市)政府。 繼續往下解釋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3條的相關條款段落,暫無足夠資訊可供分析。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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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3 條規定:「宗教研修學院依其設立程序,分類如下: 一、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