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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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設立宗教研修學院的程序根據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3條。根據該條的規定,宗教研修學院可按照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分類設立: 一、由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經由本部許可設立。 二、由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的具有宗教性質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由本部許可設立。 根據上述規定,第二款所提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的情況下,指的是直轄市政府的民政局或社會局,在縣(市)的情況下則指縣(市)政府。 繼續往下解釋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第3條的相關條款段落,暫無足夠資訊可供分析。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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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