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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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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予專科以上學校,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研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學校:指執行科研計畫之本部主管之專科以上學校。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四、研發成果支出: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之相關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第1條中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指的是教育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予專科以上學校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和成果。 第2條中的「學校」指的是執行科研計畫的教育部主管的專科以上學校。 根據第4條,「研發成果收入」指的是學校因管理和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根據第4條,「研發成果支出」指的是學校因管理和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的相關費用。 這些解釋來自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身,其中第2條明確定義了「學校」的範疇,而第4條則有關於「研發成果收入」和「研發成果支出」的解釋。這些解釋對於瞭解該法規的範疇和相關概念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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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