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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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執行科研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政府科研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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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了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時研發成果的歸屬和運用。根據政府科研辦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成果的歸屬和運用也適用於本辦法的規定。具體來說,這些成果可以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以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的規定來進行管理和運用。根據這些法規,大學可以根據相關授權子法進行研發成果的管理運用,并將其移轉或授權予企業,以提升產業水準和增加國家競爭力。這樣做不僅符合教育勞務的本質,也促進了產學合作和產業發展。因此,根據這些規定,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的適用情況是非常清楚的。 參考資料: -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科學技術基本法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科學技術基本法法規
-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法規
- 政府科研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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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