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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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應歸屬學校所有。但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濟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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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研發成果應該歸屬於學校所有。然而,如果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濟有重大影響,或經教育部認定應該歸屬國家所有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132)
- 公共利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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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