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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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前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需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者,應參酌各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並應取得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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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學校在執行科研計畫時所獲得的研發成果,根據前一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若需要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執行計畫,應考慮各方提供經費和專業能力的貢獻,並在合約中約定其歸屬。此外,學校也需要獲得教育部的同意。 參考資料: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013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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