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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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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前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需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者,應參酌各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並應取得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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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學校在執行科研計畫時所獲得的研發成果,根據前一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若需要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執行計畫,應考慮各方提供經費和專業能力的貢獻,並在合約中約定其歸屬。此外,學校也需要獲得教育部的同意。 參考資料: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013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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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前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需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