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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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學校所有之研發成果,其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納入學校基金或校務基金,並應持續作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運作之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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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6 條,所有歸屬學校的研發成果,其獲得的研發成果收入都必須納入學校基金或校務基金,且必須持續用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專款專用。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學校所獲得的研發收入能夠有效運用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相關活動,以促進學校的研究發展工作。這一原則可以幫助學校提供適當的資金及資源,推動科學技術的進步。例如,如果一所大學開發了一項新的科技產品並取得了收入,根據這項法條,該收入應該納入學校基金或校務基金並用於支持學校的研究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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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