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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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經學校評估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經公告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者,得終止繳納維護費用,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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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如果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被學校評估為沒有運用價值,且公告之後超過三個月沒有人請求讓與,學校可以終止繳納維護費用,並向教育部備案。這表示如果某個研發成果在學校評估後被認為沒有運用價值,且在公告後三個月內沒有其他人對該成果提出請求,學校可以停止支付該研發成果的維護費用,並向教育部報告。根據教育部的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哪些研發成果被評估為沒有運用價值,並且沒有其他人對其提出請求。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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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