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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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指派專責人員或設立專責單位負責管理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專責人員或單位的任務包括維護研發成果並建立終止維護程序、記錄管理和定期盤點、制定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的程序、建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權益保障、智慧財產鑑價、風險控制和處理機制,以及制定學校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的評估和決策機制。此外,學校還需要建立專帳管理研發成果的收入和支出的會計處理機制。另外,資訊揭露相關文件和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參考資料: 教育部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8條 中華民國國立蔬菜種苗改良中心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績效管理要點 政府資訊公開法 國家發展委員會對研發成果查核結果資訊揭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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