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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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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運用內部控制機制,並置專責人員或設專責單位。
  2. 2.前項專責人員或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並記錄管理及定期盤點。 二、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程序。 三、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權益保障、智慧財產鑑價、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並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 四、建置學校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價格、時點等評估及決定機制。 五、建置專帳管理研發成果收入及支出之會計處理機制。
  3. 3.前項第三款資訊揭露之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並指派專責人員或設立專責單位負責管理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專責人員或單位的任務包括維護研發成果並建立終止維護程序、記錄管理和定期盤點、制定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的程序、建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權益保障、智慧財產鑑價、風險控制和處理機制,以及制定學校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的評估和決策機制。此外,學校還需要建立專帳管理研發成果的收入和支出的會計處理機制。另外,資訊揭露相關文件和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參考資料: 教育部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8條 中華民國國立蔬菜種苗改良中心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績效管理要點 政府資訊公開法 國家發展委員會對研發成果查核結果資訊揭露辦法

  • 記錄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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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8 條規定:「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運用內部控制機制,並置專責人員或設專責單位。前項專責人員或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