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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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其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依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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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條主要涉及研發成果相關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事項。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對於參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案件的人員,他們必須根據政府科研辦法的相關規定來避免利益衝突,並進行相應的資訊揭露。 參考資料: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9條,研發成果的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都必須遵守政府科研辦法的規定來處理利益衝突和資訊揭露的事宜。 例如,在申請或取得教育部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補助或其他相關補助的過程中,如果有利益衝突的情況出現,這些人員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此外,對於涉及產學研究計畫補助或獎勵的案件,也需要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和資訊揭露的原則。這些規定的適用對象主要是向教育部申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補助的相對人。 以上所述的釋義及範例來自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 政府科研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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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