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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6.08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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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委託或出資予專科以上學校,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研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學校:指執行科研計畫之本部主管之專科以上學校。 三、研發成果收入: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四、研發成果支出:指學校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支出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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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執行科研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除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政府科研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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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應歸屬學校所有。但研發成果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利益或經濟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經本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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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執行科研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依前條規定,歸屬學校所有;學校需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者,應參酌各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並應取得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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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學校所有之研發成果,其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收入納入學校基金或校務基金,並應持續作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運作之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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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經學校評估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經公告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者,得終止繳納維護費用,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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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校應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管理、運用內部控制機制,並置專責人員或設專責單位。
  2. 前項專責人員或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建置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並記錄管理及定期盤點。 二、建置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程序。 三、建置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權益保障、智慧財產鑑價、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並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 四、建置學校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價格、時點等評估及決定機制。 五、建置專帳管理研發成果收入及支出之會計處理機制。
  3. 前項第三款資訊揭露之相關文件、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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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其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依政府科研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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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瞭解學校依第八條規定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管理、運用之內部控制機制,得至學校訪視,學校應予配合,並依本部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6.0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