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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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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自行進行科研計畫獲得研發成果者,其內部控制機制,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第 11 條規定,學校自行進行科研計畫獲得研發成果者,其內部控制機制,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這意味著學校在自行進行科研計畫並獲得研發成果時,需要依照該法規中的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在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第八條規定了學校科研成果的申請、設立專利權、研究報告和經費管理等事項,第九條則規定了學校應該如何進行科研成果的運用和管理,包括技術移轉、合作研究和知識產權的保護等。因此,在進行自行科研計畫時,學校需要按照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的相關規定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以充分管理和運用研究成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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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學校自行進行科研計畫獲得研發成果者,其內部控制機制,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