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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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瞭解學校依第八條規定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管理、運用之內部控制機制,得至學校訪視,學校應予配合,並依本部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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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教育部有權訪視學校,以瞭解學校在建置研發成果及其收入管理和運用方面的內部控制機制。學校應該配合並根據教育部的要求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該法條主要目的是確保學校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方面的成果歸屬和運用能夠符合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資料來源: 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教育部網站,2019年1月1日修訂,https://laws.moe.gov.tw/FLAWDAT05.aspx?datatype=etype&N2=811C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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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