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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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提供的法條描述,「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是,申請審定者在各次申請續審的期限屆滿三日前,可以以書面向審定機關申請延期三十日,且每次申請延期的次數以一次為限。如果逾期未申請延期,則必須重新申請審定,並且不受本部公告期間的限制。 根據資料提供者提供的資料,目前沒有關於「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0條」的具體範例或更多相關資料可供參考。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進一步的分析。
- 審定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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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